2012年5月23日 星期三

[社會工作] 證照

        社會工作自恃為一門專業,而所謂專業,不過是一『專門』職業,說穿了並不神聖,是因應社會現象而產生的職業,我以為社會工作者最好不要有作為、不要成為顯學,這樣說來乃是因為,社會工作者功能越顯著,代表個人失功能、社會結構失衡的越嚴重!

       不過,現今的經濟情勢紊亂、產業結構變動,導致國家破產、人民無依,層出不窮的社會問題,故社會工作必須作為一種社會控制的手段,在社會中濟弱扶危 ;然社會福利政策的制定、計畫預算的多寡、利益團體的運作,卻左右了一切;今天不談這些我輩者無能為力的政治問題,就只是要談談社會工作的證照制度。


       社會工作因為想成為一門與醫師、律師平起平坐的專業,故一開始在證照錄取率的設定是參照律師一般,低到讓人納悶。證照考試的題目是散佈在社區發展季刊、台大社會工作學刊等著作裡,給分的標準因人而異,導致學術界與實務工作者間的衝突不斷。為了增加社工師的人數,使社工師公會能有所功能,為了提昇社工者的影響力,故開始改變考試方式,甚至大開方便之門,讓考取證照的人越來越多,好讓社工師的職業團體能成長茁壯,透過辦理教育訓練、培訓社工師、增加收入、 壟斷市場,成為一種受人尊敬的職業!


       可悲的是,社會工作師的證照考試,並非判定良莠的準則,凡是有系統的論述,符合學識上的要求、有邏輯的條列式呈現,均能在試卷中得到高分;此外,字體優美更是取得高分的條件之一。試卷中不理你的態度、你的作為與你的臨床表現,只重視答題技巧與考前猜題。故有許多無工作經驗、尚在研究所就讀的學生考取證照,如此觀來,豈不哀乎!空有其名者眾,卻不見臨床工作者取得證照;取得證照者又不定會投身基層工作,或爭取公職,或轉進其他領域者,亦不在少數,於是社會工作者,之所以是半專業的原因,乃在於缺乏自我認同,對服務卻缺熱誠與使命感,無法團結、遑論受政府重視,在結構上便已矮人一截,還妄想與醫師、律師,相提並論!

       以醫務社工領域為例,醫師、護理師、營養師、藥師、心理師、社工師,均為團隊中之成員,社工師在團隊中的地位,不在於是否領有證照、是否為『專科社工師』(社工師法第五條);重要的在於,社工師能否發揮諮商者、使能者、協調者、教育者、資源整合者、倡導者等角色,讓團隊明白社工者的功能,一旦這些功能建立起來,團隊功能必可以正常發揮,若不行,則仍然是各自行功了愿,團隊不過只是一種名稱,而非實際存在的聚集。


      以此觀社會工作師法第五條內文及其立法內容,更覺學者實為荒誕、滑稽:
社會工作師法「專科社會工作師」的立法理由
第五條 
條文 社會工作師經完成專科社會工作師訓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者,得請領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
前項專科社會工作師之甄審,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全國性社會工作專業團體辦理初審工作。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並完成相關專科社會工作師訓練者,均得參加各該專科社會工作師之甄審。
專科社會工作師之分科及甄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專科領域依各社會工作實施領域發展之必要性與階段性而分別訂  
         定,其分科及甄審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三、參考醫師法第七之一條、護理人員法第七之一條之相關規定。
第六條
條文 非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不得使用社會工作師名稱。
非領有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社會工作師名稱。
理由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條移列。
     二、配合社會工作師分專門領域制,增加「專科社會工作師之相關規
          定」。理由如下:
(一)隨社會變遷與發展,社會工作專業所服務之對象日趨多元,綜融
            性的專業知能已難因應複雜社會需求,因此社會工作專業逐漸發
            展出專門領域,各領域之社工專業人員,依其專長針對特定服務
            族群提供專精深入之服務。
(二)參考國外社會工作師相關制度,以美國社會工作人員協會(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為例,規劃十種專業領域認證(Specialty Certifications),如:(1)老人臨床社工(2)進階老人社工(3)老人社工(4)進階兒童、青少年與家庭社工(5)兒童、青少年與家庭社 工(6)進階個案管理社工(7)個案管理社工(8)健康照護社工(9)藥物濫用、煙、酒癮臨床社工等(10)學校社工。各領域皆有不同之學歷、工作經驗、 專業督導、繼續教育、同儕與督導推薦評鑑和承諾遵守NASW規範等之規定。
(三)參考國內其他專技人員法規,醫師法及護理人員法第七之一條亦有專科之相關規定。
(四)專科社會工作師制度之設計:社會工作師於其專精領域累積一定年資之實務經驗與特定積分之繼續教育訓練後, 藉由甄審取得專科社會工作師資格;而後再藉由累積繼續教育訓練,辦理執業執照更新。如此不但能使社會工作師提供更有品質之服務,保障案主權益;亦能提升社 會工作能見度、增進社會大眾之認可;對專業人員本身而言,此為對其專業之肯定,在職場上將更具競爭力與優勢。
(五)社會工作與鄰近專業進行跨專業合作時,社工師職能的進階有其必要性,如心理衛生社會工作師之於精神科醫師與臨床 心理師、醫務社會工作師之於醫師與護理師、學校社會工作師之於輔導教師與諮商心理師、家庭暴力防治社會工作師之於律師與法官等,相鄰專業取得資格之學經歷 規定均已發展至進階的(advanced)層級,倘若社會工作師仍以大學畢業層級,一次考試及格後無進階訓練與督導,其水準與渠等進行專業團隊合作,必然被摒除在專業平等對話機制之外,將使社會工作理論與觀點無用武之地,而導致受服務對象的權益受損。
(六)為解決社會工作師一試定終身,以及考試及格率偏低的困境,同時又可提升專精領域的服務水準,在社會工作師之外加入專科社會工作師頭銜,據此專科社會工作師制度之實施,將可吸納更多有志社會工作作為一種志業者加入社會工作行列。
(七)各專科未來形成各自專屬組織(如醫師的各專科醫學會),藉此可提升各次專科之自主性,發展其特殊專精知識與技能;亦可加強該專科之專業自律與專業人員之規範,對案主權益更有保障

       試問,學識真能決定一個社工者的高低嗎?有接受訓練與督導,便能保證其作為與態度嗎?這些教授學者及利益團體的思維真是讓我感到可笑!個人以為,當以社工者的態度及對服務對象所提供之服務與使命感(很難觀察)觀察,方知其所以。

       再者,社會工作師與律師、醫師之不同處在於,社工者的服務對象乃是社會底層與弱勢族群,或許大字也不認得幾個,或者社工、志工根本搞不清楚;不是生理上與法律上的治與救,更沒有額外向服務對象收費。社工者是以全人的觀點提供服務,以醫務社工為例,從協助獲取社會福利、促進醫病溝通(醫生與病人的溝通)、陪伴病人與家屬一同適應疾病、協助家庭支持系統薄弱之個人予安置、經濟補助、衛生保健教育、諮商等服務,乃是深入並參與服務對象的生命歷程,社工者的服務對象,說真的,並不在乎證照,只要能適時予以其所需要的,比一張看不懂的證照、專科證書來的實際;而醫生全力治療的是『個人的』疾病、律師則是以法律條文為當事人爭取最大利益;是故我說:醫師、律師、社工師,真不能相提並論!是三種不同屬性的志業!!

        與其想著提昇社工師的地位,還不如花時間建構社工者的教育制度,在大學教育期間,透過長時間的實習與改革考試制度,使真正對社會工作有使命感者投身此界,如果只是把社工者當成一份工作,那不如賣蜜汁雞排、上海生煎包,這種可以賺大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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